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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自查报告dnf按键精灵
2023-10-21 10:28  浏览:28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2-00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12月31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而实施,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的情形,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关。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其配偶吴晓明先生尚未出任公司独立董事,且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形成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利的情形。

三、结论

展开全文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核查对象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2-00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李春波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李男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陈乃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叶伟东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李齐融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1、2、3为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马敏英 谢嘉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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